沈阳领事馆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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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进行特殊追加核实审查时,在申请次日起算的第5个工作日发放签证。但针对个别申请的审查时间会长一些
持「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签证申请
本人直接申请:
一.必需的材料
二.各类「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签证申请材料如下:
1.护照
2.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3.户口簿;复印件2份
4.身份证(年满16周岁以上的申请人);复印件2份
5.日本入境签证申请书(贴有近期免冠照片4.5cm*3.5cm) ;2份
6.履历书
7.暂住证(限于户口不在本馆管辖范围内的申请人);复印件2份
说明: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时,必须出示户口簿、身份证、暂住证原件。
本馆核实后,将原件返还申请人。
(一)「教授」、「艺术」、「宗教」、「报道」、「投资、经营」、
「法律、会计」、「医疗」、「研究」、「技术」、「企业内转勤」、
「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教育」、「文化活动」签证申请
1.最终学历证书;原件
2.与日方接收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书(本馆核实后,将原件返还申请人);原件
3.申请人的在职证明;原件
(二)「技能」签证申请
1.与日方接收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书(本馆核实后,将原件返还申请人);原件
2.申请人的在职证明;原件
3.职业资格证明书原件或职业资格证明书的公证书:(本馆核实后,将原件返还申请人)
(三)「兴行」签证申请
1.演员证 原件或演员证的公证书:(本馆核实后,将原件返还申请人)
2.与日方接收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书(本馆核实后,将原件返还申请人)
3.申请人的在职证明;原件
(四)「日本人的配偶者等」签证申请
1.结婚公证书或日方配偶的户籍誊本(记载中方配偶姓名);原件
2.调查表(本馆规定的样式)
(五)「永住者的配偶者等」签证申请
1.结婚公证书;原件
2.亲属关系公证书(限于永住者的子女);原件
3.调查表(本馆规定的样式)
(六)「家族滞在」签证申请
1.结婚公证书 (限于配偶关系);原件
2.亲属关系公证书(限于子女关系);原件
(七)「定住者」签证申请
1.亲属关系公证书;原件
2.在日亲属的户籍誊本或者「外国人登录原票记载事项证明书」;原件
(八)「研修」签证申请
1.申请人的在职证明;原件
2.与日方接收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书(本馆核实后,将原件返还申请人);原件
注:
1.除户口簿、身份证、暂住证、演员证、职业资格证以外材料的有效期为3个月
(四、五、六、七项材料的有效期可延长至6个月)。
2.除上述所需材料外,本馆有时还会根据审查需要,要求申请人出示、提交它材料。
通过代理机构申请
一.必需的材料
二.各类「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签证申请材料如下:
1.护照
2.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3.户口簿;复印件2份
4.身份证(年满16周岁以上的申请人);复印件2份
5.日本入境签证申请书2份(贴有近期免冠照片4.5cm*3.5cm);原件2份
6.履历书
7.暂住证(限于户口不在本馆管辖范围内的申请人);复印件2份
说明:申请人向代办机构递交申请材料时,必须出示原件。
代办机构在受理材料时,须对申请人出示,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
原件与复印件的内容一致时方可受理。
确认无误后,将户口簿、身份证、暂住证原件返还申请人。
(一)「留学」、「就学」签证申请
1.履历书(本馆规定的样式)
2.经济担保人的在职证明;原件1份
(二)「教授」、「艺术」、「宗教」、「报道」、「投资、经营」、
「法律、会计」、「医疗」、「研究」、「技术」、「企业内转勤」、
「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教育」、「文化活动」签证申请
1.最终学历证书的公证书;原件1份
2.与日方接收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书;复印件1份
(出示原件。代办机构确认原件与复印件的内容一致后,将原件返还申请人)
3.申请人的在职证明;原件1份
(三)「技能」签证申请
1.与日方接收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书;复印件1份
(出示原件。代办机构确认原件与复印件的内容一致后,将原件返还申请人)
2.申请人的在职证明;原件1份
3.职业资格证明书的公证书;原件1份
(四)「兴行」签证申请
1.演员证的公证书;原件1份
2.与日方接收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书;复印件1份
(出示原件。代办机构确认原件与复印件的内容一致后,将原件返还申请人)
3.申请人的在职证明;原件1份
(五)「日本人的配偶者等」签证申请
1.结婚公证书或日方配偶的户籍誊本记载中方配偶姓名;原件1份
2.调查表(本馆规定的样式)
(六)「永住者的配偶者等」签证申请
1.结婚公证书;原件1份
2.亲属关系公证书(限于永住者的子女);原件1份
3.调查表(本馆规定的样式)
(七)「家族滞在」签证申请
1.结婚公证书 (限于配偶关系);原件1份
2.亲属关系公证书(限于子女关系);原件1份
说明:
当申请人应本馆要求,持面试通知书来面试时,须提交在日亲属的「外国人登录原票记载事项证明书」原件
(八)「定住者」签证申请
1.亲属关系公证书;原件1份
2.在日亲属的户籍誊本或者「外国人登录原票记载事项证明书」;原件1份
(九)「研究」签证申请
1.申请人的在职证明;原件1份
2.与日方接收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书;复印件1份
(出示原件。代办机构确认原件与复印件的内容一致后,将原件返还申请人)
注:
1.除户口簿、身份证、暂住证、演员证、职业资格证以外材料的有效期为3个月
(五、六、七、八项材料的有效期可延长至6个月)。
2.除上述所需材料外,本馆有时还会根据审查需要,要求申请人追加其它材料或来
馆面试。
3.对未被要求追加材料的申请,经审查无任何问题后,本馆将在申请日次日起算的
第五个工作日发签证。
4.注3中所述的第五个工作日不包括各代办机构的审查、送取签证往返所需时日,
请申请人向代办机构咨询。
指定代理机构
.辽宁省出国签证代办处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17号
电话:024-8689-9095
传真:024-8689-9094
2.沈阳对外事务服务中心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市府大路260号
电话:024-2285-5808
传真:024-2289-1512
3.吉林省外事服务中心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63号
电话:0431-270-6597
273-0855
传真:0431-270-6597(8288)
4.长春市出国服务中心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78号
电话:0431-894-5446
-892-3613
传真:0431-899-1936
5.黑龙江省对外友好服务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奋斗路294号
电话:0451-5363-2077
传真:0451-5363-0634
6. 哈尔滨市人民对外友好服务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哈药路501号
电话:0451-8462-1348
传真:0451-8462-1348
*详细的申请受理时间等有关情况,请咨询各代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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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yptzc
发表时间: 2011-03-22 23:2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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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ookgj
发表时间: 2011-01-20 19:23:39
IP地址: 210.64.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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