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日本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电话总机号码(新):(021)5257-4766
同时设置签证专用号码,今后有关签证的咨询请直接拨该号码,总机将不再接受签证咨询,请予配合。
签证专用号码:(021)5257-4768
签证申请所需资料说明
注意事项
1.各个材料有效期为3个月
2.以下材料除特别注明外均需提交原件
3.本馆在审核签证申请时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追加材料
4.「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有效期为3个月
5.审查结果如无问题,从申请日次日起算除去周六、日及本馆休馆日后第5个工作日发放签证
持「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申请赴日签证所需材料
1.所有申请人所需材料
• 有效护照
•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及其复印件
• 日本入境签证申请书1张
• 照片1张(竖4.5cm×横3.5~4.5cm)
• 户口簿复印件(限持因私护照的16岁以上申请人)
• 身份证复印件(限持因私护照的16岁以上申请人)
(注1)户籍在本馆管辖范围外的申请人需提交暂住证复印件。
(注2)户口簿及暂住证上各栏内容必须与现状一致
(注3)户口簿、身分证及暂住证需出示原件。
2.根据在留资格的不同所需准备的其他材料
根据入国目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 教授、艺术、宗教、报道、医疗、法律•会计业务、研究、教育及文化活动
•与日方签订的雇用合同书复印件
•在职证明书
• 技能、兴行)
•资格证书的公证书
•最高学历毕业证书的公证书
•经历公证书
•与日方签订的雇用合同书复印件
•在职证明书
• 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技术
•资格证书的公证书
•最高学历毕业证书的公证书
•与日方签订的雇用合同书复印件
•在职证明书
• 投资•经营
•记载有申请人姓名的所属单位的法人登记簿誊本
• 企业内转勤
•派遣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辞令的复印件
• 留学、就学
•最高学历毕业证书的公证书
•入学许可书复印件
•入学申请书(或入学愿书)复印件
•申请人的在职证明书
•日语学习证明书
•经费支付者的在职证明书
•提问书(领馆提供样式)
• 家属滞在
•能证明与在日亲属关系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结婚证复印件
•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的公证书(仅限申请人为再婚时)
•能证明在日期间费用负担的材料(仅限邀请人即在日亲属所持在留资格为留学、就学等非就业的在留资格时)
• 日本人的配偶者等
•结婚证的公证书
•结婚证复印件
•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的公证书(仅限申请人为再婚时)
•在日配偶者(或扶养者)的在职证明书(注册公司的请提交公司的法人登记簿誊本,个体经营的请提交营业许可证的复印件等)
•在日配偶者的户籍誊本(记载有申请人姓名的)
•陈述表(领馆提供样式)
•从相识至结婚的详细经过及平时的交流情况说明
• 永住者的配偶者等
•能证明与在日亲属关系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的公证书(仅限申请人为再婚时)
•在日配偶者(或扶养者)的在职证明书(注册公司的请提交公司的法人登记簿誊本,个体经营的请提交营业许可证的复印件等)
•陈述表(领馆提供样式)
•从相识至结婚的详细经过及平时的交流情况说明
• 定住者
[申请人是前夫或前妻的孩子时]
•现中国籍父或母的结婚证复印件
•现中国籍父或母的结婚公证书
•中国籍父母的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的公证书
•作为扶养人的日本人的在职证明书(注册公司的请提交公司的法人登记簿誊本,个体经营的请提交营业许可证的复印件等)
•亲属关系公证书
[有日本人血统时]
•亲属关系公证书
•家族图谱
• 研修
•申请人的在职证明书
•与日方签订的培训合同书复印件
• 特定活动
•申请签证前需事先通报本馆签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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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biygvkp 发表时间: 2011-03-22 23:26:16 IP地址: 61.189.2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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