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关系证明
该公证主要证明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及子女)的姓名及出生日期。
上海市宝山区公证处:
本单位职工
,男或女,
年
月
日出生,根据其档案材料最早于
年
月
日填写的 登记表(或自传)和
年
月
日填写的
材料记载,其亲属关系如下:
称
谓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或年龄
住址(或工作单位)
1、
父亲
2、
母亲
3、
配偶
4、
子/女
5、
子/女
6、
祖父
7、 祖母
8、
9、
单位填表人签名:
单位人事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地址:
电话:
注:本证明应如实摘录档案记载,证明须由单位干部填写,本人填写无效。
亲属关系中如有死亡者,如实填明。职工已离开单位,档案材料转至街道的,应由街道出具证明。
请用钢笔或水笔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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