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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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长者的福利与新黄金计划
随着医药科技的发展与公众健康与营养的改善,日本人的平均寿命明显增加了。随着老龄人口数的扩大,卧病在床与需要看护的老年人的数量也在迅速增加。根据1997年的预测,到二十一世纪中期,每3个日本人中就会有一个65岁或65岁以上的老年人,因此,需要看护的老年人的数量只能是继续增长。但随着日本家庭模式由大家族式向核心家庭模式的不断转化,一般家庭提供这类看护的能力却在减弱,这就更加加重了社会的看护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日本政府正在重建老年人的福利制度以及解决为那些需要看护的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问题。作为这一重建过程的一部分,日本于2000年开始实施了一项新的社会保险制度,即长期医护保险制度
年长者的福利措施按照1963年生效、1997年修订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法》实施的。于1982年生效、1998年修订的《老年人健康与医疗服务法》的一些条款也与保持及保护老年人身心健康问题有关。
针对老年人的福利措施与针对儿童与残疾人的福利措施都是由地方政府,尤其是福利办公室执行的。为了能够提供相关协助与咨询,这些办公室聘请了有特殊知识和技能并有资格证书的社会工作者。他们与经过授权的福利志愿者合作,这些志愿者的任务就是准确掌握老年人所处的地理位置与区域,协助当地福利办公室工作。
为需要特别看护的老年人提供的福利设施包括日间服务中心、老年人小型疗养所、老年人小型特别疗养所。
显然,过去所采取的措施不足以应付21世纪的社会老龄化问题,因此,日本政府在1989年实施了增进老年人健康与福利十年战略(通常称做黄金计划)。然而,截至1993年为止,地方政府为老年人的健康与福利制订的预算总金额超过了原黄金计划所设想的金额。因此,此项计划于1994年被修订,修订后的计划更名为新黄金计划。
截至1999财政年度,新黄金计划已执行了多项改进措施,如,增加老年人的家政服务人员数量,增加短期设施的接待能力,使老年人能在这里休息、接受特别护理,在日间服务中心提供日间服务(包括饮食与身体锻炼),拓宽登门服务的范围,如医生和护士登门为老年人提供特别护理、指导他们进行身体锻炼以恢复受损的功能。自2000年4月,长期医护保险制度已使老年人得以享受到绝大多数此类设施与服务。
儿童福利与天使计划
日本政府在战后参与制订福利计划这一现象起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那一段混乱的时期里,日本政府为了帮助那些生活在贫困条件下的人们所制订的紧急措施。与儿童及儿童福利相关的第一部基本法是《儿童福利法》。该法于1947年实施,1997年被修订。
根据该法,儿童的定义是18岁以下的年轻人。儿童共分三类:低于1岁的婴儿的正式称谓是婴幼儿;超过1岁但尚未上小学的被称为儿童;已上小学但尚未满18岁的被称做少年。
根据《儿童福利法》,日本47个县中每个县都有几个儿童指导中心。每个指导中心都聘有儿童福利工作者,他们经过特殊的训练,可以提供每个中心管辖范围内关于儿童的所有问题的咨询。他们从专家的角度做系统的询问和决策,为儿童的监护人提供必要的指导,授权安排养父母对儿童的临时监护或使生活条件差的儿童得以使用家用福利设施。这些安排是经过与福利办公室或健康中心密切磋商后做出的。
地方政府(市、町、村政府)在其各自管辖范围内聘请经过授权的儿童福利志愿人员,这些志愿人员与儿童福利工作者及有资格证书的社会工作者合作,努力充分掌握儿童、孕妇、需要帮助的新生儿母亲的生活环境。儿童特别护理公共设施包括:婴儿之家、日间托儿所、为有严重智力、身体残疾的儿童提供的家庭医院。
《儿童福利法》在1997年被大规模修订。这次修订是为了适应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50年间儿童生活条件的改变。这些改变包括妻子与丈夫一道出外工作以维持家庭收这一目前占主导地位的家庭模式,每户不超过两代人的核心家庭发展趋势以及随着总生育率(平均每名妇女一生中的生育数量)在1998年降至仅为1.38人而导致的儿童数量的下降。修订后的《儿童福利法》强调,要超越保护与紧急救助的概念,解决如何帮助儿童在其长大成人之时成为社会上、精神上与经济上自立的人的问题。
修订后的法律规定为有儿童的家庭建立扶助中心。这些扶助中心在工作中与儿童指导中心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在其所管辖的地理范围内向儿童提供多种建议与指导。以前存在的几类儿童福利设施的名称和功能也被改变,以体现这些设施不只具有监管、护理职能,还有鼓励培?quot;自力更生意识的作用。例如,以前的少年犯培训与教育之家被更名为儿童自力更生扶助设施,无父亲家庭之家被更名为母亲与儿童生活扶助设施。
对于单亲(只有母亲)家庭,《儿童福利法》与1964年生效、1993年修订的《无父亲家庭及寡妇福利法》规定了必要的扶助措施。
在《儿童福利法》修订之前,文部省、厚生省、劳动省、建设省在1995年共同制订了一项10年规划。这项规划的正式名称是儿童养育协助基本方向,俗称天使计划。由于日本家庭向小型化发展的原因之一是越来越多的妇女外出工作,这项规划的目的就是要建立一种氛围,使妇女们自信可以在养育孩子的同时保有工作。
该项规划设想的几项措施包括将日间托儿所扩大到容纳60万名3岁以下儿童的规模,延长日间托儿所的每日工作时间,在全日本各地区大量增加儿童养育扶助中心。
残疾人福利与正常化
根据厚生省1996年的统计,在日本有318万身体有残疾的人,41.3万人有智力残疾,217万人有精神障碍,因此,全日本共有576万残疾人。这些残疾人的公共福利措施由法律规定:1949年生效、1997年修订的《身体残疾人员福利法》,1960年生效、1988年修订的《精神残疾人员福利法》,1970年生效,1988年修订的《残疾人基本政策法》。
在法律上,身体残疾人员指的是18岁以上有身体残疾的人。对于18岁以下的残疾人适用《儿童福利法》的有关条款。
身体残疾人员的福利措施是由地方政府,尤其是通过福利办公室与身体残疾人员康复咨询中心管理的。在这些办公室与中心里,有专业知识和技术的人员回答其管辖的地理范围内的身体残疾人员的咨询。在工作中,这些专业人员可以得到被授权的福利志愿人员以及由市、町、村政府任命的身体残疾人员顾问的协助。
被确认为有身体残疾的人员可以享受几种公共福利服务项目,包括咨询与指导、特殊康复与医疗服务、残疾人辅助设备与器械的更换与维修以及在几种康复设施里接受治疗等。对于那些有特别严重残疾的人,服务的项目还可以包括用于购买澡盆、便壶、特别设计的床、文字处理机、雇家政服务人员、请医务人员登门体检的无偿赔款或贷款。
为帮助残疾人在社会中自立,中央和地方政府通过购买他们生产的产品的方式向他们提供经济上的帮助,并且根据残疾人的需要开展了几项活动以帮助这些残疾人参与社会。特殊残疾人员还可以获得一笔津贴,以使他们能够在经济上自立,那些精神及身体残疾人员还可以通过一套扶持与互助系统领取一项特殊补助。
对于身体或精神残疾儿童,那些在家中养育这些儿童的法定监护人还可以得到一笔特别儿童养育津贴,津贴的数额根据残疾程度分为几等。教育方面的设施有盲人学校、聋人学校、可以提供特别护理的住所学校以及公立学校中的特殊课堂。近年来,残疾儿童在普通学校与正常儿童一道接受教育的现象更为普遍了。
如今人们更加看重防止残疾状况发展的措施。例如,按照1965年生效、1993年修订的《母婴健康法》,孕妇可以获得健康检查与指导。象在其他国家那样,近年来在日本正常化的概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这一概念的目标是建立一个残疾人可以与其他人一样生活的社会。换言之,其目标是建立一种没有藩篱的社会,在这个社会里,残疾人可以自力更生,在当地的社区里自由地参与社会活动。
为完成这一任务,日本政府于1955年12月将残疾人政府行政计划与7年正常化战略合二为一。该计划希望在2002财政年度通过增加诸如福利家庭的数量、增加有严重精神或身体残疾儿童去幼儿园及其他设施的次数以及训练精神残疾人员应付日常生活的设施的数量,以扩大残疾人参与社会活动的基础。
经济困难者的福利
对经济困难者提供的日常生活福利帮助是根据1950年生效、1997年修订的《公共协助法》进行的。该法的基本原则是确保那些因他们无法控制的因素而生活在贫困中的人们的最低生活标准,其目标是为了帮助这些人自力更生。
这一扶助项目须通过由需要协助的人员或其法定监护人或居住在与其相同地址的亲属提交申请来启动。原则上,这项扶助是以家庭为单位提供的。
这一日常生活扶助项目是由福利办公室管理,由有资格证书的社会工作者负责的。在处理关于儿童、残疾人与老年人的福利项目时,这些社会工作者可以获得由地方政府委任的被授权的福利志愿人员的帮助。
扶助的种类共有以下8类:(1)提供食品、衣服以及其他日常生活必需品;(2)提供义务教育课程需要的课本;(3)提供住所;(4)提供医疗检查及药品;(5)提供生育帮助;(6)提供工作所需的资金与设备方面的协助;(7)提供丧葬费用;(8)提供长期看护方面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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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qusdum
发表时间: 2010-02-15 17: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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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07-12-15 23: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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